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2-11-13 16:30:44 |
兴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9.1起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2.10修订并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1.12.29发布并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9.1.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二)处罚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万元或者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万元或者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组织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2、首次组织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3、再次组织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二)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二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五、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四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七千元或者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五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千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百元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百元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百元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七、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百元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百元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百元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千元或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八、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九、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并处四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千元或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四千元或者四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五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百元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百元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百元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千元或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百元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百元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百元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千元或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身伤亡等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十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4、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
(二)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首次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3、初次违法行为后再犯,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并对该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初次违法行为后再犯,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并对该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5、违法行为累计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①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④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⑤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⑥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⑦违法所得三万元或者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⑧违法所得五万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2)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2、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1)首次违法行为,组织不足五人的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①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④违法所得三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⑤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⑥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⑦违法所得三万元或者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⑧违法所得五万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2)首次违法行为,组织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的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①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的罚款;
④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⑤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⑥违法所得三万元或者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3)首次违法行为,组织十人或者十人以上的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①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④违法所得一万元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4)再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五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十五、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改正,且定期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2、首次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3、再次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十六、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2、首次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3、首次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4、再次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十七、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2、首次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3、再次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十八、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2、首次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3、再次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处一千元的罚款;
2、首次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给予警告,处一千元的罚款;
3、再次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二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给予警告,罚款。
(二)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行为,未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未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并按下列情节处罚:
(1)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改正,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
(2)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
2、首次违法行为,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错误办理或者审批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证件、优待奖励等事项,或者造成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给予警告,处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
3、再次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处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
兴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