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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08 15:15:06

兴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文件

兴府防字〔2017〕5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值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017年5月5日

兴宁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值守工作制度

为提高三防指挥调度效能,凝聚防灾抗灾工作合力,兴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部分成员单位在防汛防风应急响应期间,实行联合值守机制。为进一步规范联合值守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市三防有关成员单位接到市三防启动防汛(防风)应急响应或启动联合值守通知后,两小时内安排市三防领导成员或本单位授权的能履行相关职责的有关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到市三防成员单位值班室,参与联合值守。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参与联合值守的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

第二条联合值守期间实行全天24小时值守制度。值守期间值守人员需轮换的,由成员单位自行安排,并告知市三防办。交接班时,交班值守人员要与接班值守人员当面交接当班情况,交班事项应书面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确保无缝交接。

第三条值守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三防具体要求,及时将市三防防御预警、指令、部署和要求传达落实到本单位(系统、行业)。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系统、行业)对市三防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工作动态、突发应急事项、受灾情况等,并及时向市三防办公室报告。

(三)负责市三防与本单位(系统、行业)各级各部门有关三防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四)协调本单位(系统、行业)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防汛防台风突发应急事项。

(五)完成市三防领导交办的其他防汛防风工作事项。

第四条值守人员到岗后,应在市三防会商室指定席位值守,履行联合值守职责。

第五条值守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台风、洪水、内涝、山洪灾害的基本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行动情况以及本单位(系统、行业)防汛防台风突发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六条值守人员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协同提供实时共享服务,跟踪防御指令落实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本单位(系统、行业)有关工作信息和值班日志。值守人员工作电脑由各单位自行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值守人员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交流沟通,及时互通信息,无缝对接抢险救援工作。
第八条联合值守期间,市三防安排领导轮流带班,负责协调处理联合值守有关事宜。
第九条本单位(系统、行业)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值守人员应与在岗值守的其他单位值守人员协调处理;仍未能协调解决的,应提请市三防带班领导协调。

第十条值守人员应全力协调处置须本单位(系统、行业)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其他值守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一、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

二、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兴宁供电局。

三、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兴宁供电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科工商务管理局、市公路局、市畜牧兽医局。

四、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市三防全体成员单位。

备注:应急响应期间,市三防指挥部将视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增加或调减参与联合值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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