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4-01-17 14:55:0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2014年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确保广大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在春节期间一律放假,统一放假时间为201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个别矿山企业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而不能停工需继续生产的,必须在1月22日前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镇(街)批准同意并落实安排好驻矿监管镇(街)干部,将企业申请、属地镇(街)批准意见(盖章)、驻矿镇(街)干部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手机)报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梅州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继续生产。
二、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春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人员、责任,确保春节放假期间的安全。放假前,各镇(街)要认真组织一次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放假期间,要督促已停产放假的矿山企业落实人员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要每天组织节日值班人员对辖区内停产放假的矿山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明停暗产或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必须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督促确因特殊原因继续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带班作业,尽量降低作业强度和减少作业人员,杜绝 三超 现象。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联络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应迅速、如实逐级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春节放假期间矿山企业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春节放假前要对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火工品进行一次清理清查,收缴剩余的火工品,严格管理,防止流失;对春节放假期间申请继续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以市安监局的审查意见为依据供应生产所需的火工品。节后复产供应火工品应以安监部门的复产验收为依据。
四、各镇(街)要加强春节期间 打三非 行动,特别是原产煤镇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巡查监控,始终保持对关闭矿井的高压态势,严防春节放假期间已关闭矿井出现偷挖偷采、死灰复燃。
五、各镇(街)要督促企业在复产前,专门安排时间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严格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并制订具体的复产方案。地下矿山要坚持先通风、后检查、再生产的原则,对矿山各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露天矿山要对采场边坡、表土、排土场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复产安全。
六、各镇(街)及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非煤矿山节后复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复产前必须向属地镇(街)提出书面复产申请,经属地镇(街)组织人员检查同意后,再报兴宁市安监局组织复产前检查验收,经确认符合复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同时要按梅州市安监局的要求填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于复产前提交复产申请报告时一式两份一并上报给市安监局。未经复产检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复产的矿山企业,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请各镇(街)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市安委办值班电话:3331692,传真:3334728。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兴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表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矿山企业: 检查单位(盖章):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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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 办矿 |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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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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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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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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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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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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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照 齐全 |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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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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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章 制度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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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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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岩石电钻、排水泵及风机等)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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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 机构 |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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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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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 图纸 |
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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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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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培训 |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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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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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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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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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 投入 |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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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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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隐患 排查 与 处理 |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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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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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急 救援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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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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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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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故 处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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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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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劳动保护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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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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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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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 出口 |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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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井 通风 |
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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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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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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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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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排水 |
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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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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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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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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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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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灭火 |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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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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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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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井 提升 |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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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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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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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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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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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井 供电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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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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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井 通讯 |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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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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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顶板 管理 |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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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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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炮 管理 |
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 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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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避险 六大 系统 |
严格按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及通信联络系统6个建设规范完成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按期完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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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表2.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矿山企业: 检查单位(盖章):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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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 办矿 |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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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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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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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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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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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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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照 齐全 |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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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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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章 制度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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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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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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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 机构 |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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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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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 图纸 |
矿山必须具备: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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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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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培训 |
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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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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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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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安全 投入 |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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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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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隐患 排查 与 处理 |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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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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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急 救援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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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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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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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故 处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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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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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劳动 保护 |
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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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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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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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2.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自查表
矿山企业: 检查单位(盖章):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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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采 技术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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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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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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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边坡 稳定 |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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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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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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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爆破 作业 |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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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械 装运 |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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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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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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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洪 设施 |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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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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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 距离 |
与相邻的采石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采矿许可证边界距离)必须大于300米;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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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次 破碎 |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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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警示 标志 |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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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行 通道 |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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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气 设备 |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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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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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塌陷 控制 |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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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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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场 供电 |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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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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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