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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粉尘防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市安监局 信息来源: 转自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6-06-08 09:41:29

关于印发兴宁市粉尘防爆企业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办〔2016〕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粉尘涉爆企业伤亡事故发生,根据省、梅州市安委办的部署要求,我市制订了《兴宁市粉尘防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兴宁市粉尘防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8号),深刻吸取江门市安诺特炊具有限公司 4 bull;1 和深圳市精艺星五金制品厂 4 bull;29 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预防粉尘涉爆企业伤亡事故发生,市安委办决定在全市开展粉尘防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总体要求,在摸清粉尘涉爆企业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监察,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 四个一律 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涉粉尘爆炸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镁粉、铝粉、铜粉、锌粉、合金粉、农副产品加工类粉尘、木粉、纸粉、纺织类粉尘、煤粉、烟草粉尘等。

三、整治重点

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8号)等规定标准,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做到 五查五必须 :

(一)查厂房规划建设。必须确保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经消防部门备案,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厂房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筑,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

(二)查通风除尘系统。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通风除尘系统,严禁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作业。应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严禁各除尘管网间互通互连。干式除尘系统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收尘器必须设置在作业车间外。

(三)查防火防爆情况。必须确保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确保电机、配电柜、电线电缆等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并落实工艺设施接地等措施。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严禁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查防水防潮设施。必须配备涉爆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雨水设施,落实粉尘防水防雨措施,回收的涉爆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并做好粉料温度连续监测,严防铝镁等金属粉尘遇水受潮自燃。

(五)查制度落实情况。必须建立粉尘清洁、员工防护等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每天应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严禁员工未经培训和不穿戴防尘、防静电劳保用品上岗。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专项检查、市安委办督查的方式进行,时间从2016年6月起至11月底结束。

(一)全面摸底阶段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上旬)

1.全面摸底。各镇(街)、市有关部门按照附件1、附件2的内容,彻底摸清辖区内、行业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重点摸清粉尘打磨抛光人数在10人至29人企业,以及在30人以上企业的情况。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建立粉尘涉爆非法违法问题企业清单。

2.自查自纠。督促企业按照《兴宁市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试行)》(见附件5)自查自纠,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务必按期限完成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10月)

1.专项检查。各镇(街)、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 属地管理 ,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组织开展管辖范围粉尘涉爆企业的专项整治,全面督查检查,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市安委办督查。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按照《兴宁市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见附件6)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粉尘涉爆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企业依法下达整改、停产整顿指令,该关闭取缔的依法关闭取缔;集中打击消除粉尘涉爆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依法惩处非法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实施整改的企业实行 黑名单制度 ,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办,将督查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对问题企业的隐患整改逐一核查和验收,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进行巡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回头查 ,认真查漏补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 打非治违 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安排,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形势,及时掌握整治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二)摸清底数,健全台账。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做到 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建立完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档案。根据整治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粉尘涉爆企业基础信息。按省安委办要求,今后凡是漏管、漏调查,没有档案名单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媒体,对粉尘爆炸的严重危害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督促粉尘涉爆企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培训,熟悉掌握本单位粉尘危害特性及防爆措施要求、应急预案及演练。要优选整改较好的粉尘涉爆企业作为示范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带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好、走过场的单位、企业进行通报。

(四)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不断强化 红线意识 和 底线思维 ,坚持边检查边整改,边整改边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挂牌跟踪督办,认真执行 黑名单 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和关闭。按照省安委办要求,对 打非治违 不力,整治期间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依法倒查有关人员责任。

(五)夯实基础,建立长效。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通过此次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大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把专项整治活动与 打非治违 行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各类材料报送要求

(一)《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分类统计表》、《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2、3),由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填报、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档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二)《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作业场所存在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度表》(附件4)于每月23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三)各镇(街)、市有关部门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总结材料(包括电子档)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前、12月1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3332313,传真:3334728,电子邮箱:xnajj@163.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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