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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何思定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安监局 信息来源: 转自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9-05 10:05:00

关于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何思定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公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关于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何思定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公告:

一、事故经过

2018年04月30日06时45分左右,何思定驾驶粤M80036号小型轿车,由兴宁市合水镇方向沿S225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225线68KMK+400MI兴宁市新陂镇茶塘村路段时,碰撞前往方由傅振华驾驶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及人倒地,造成驾驶电动车人傅振华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核销依据

经公安民警调查确认认定,该事故类型为小车碰撞电动自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的粤M80036号小型轿车为私用小车(非营运出租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李金标,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营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何思定属于驾驶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思定应该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认定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已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对该起事故上报予以核销。现予以公告。

三、公示时间

2018年9月5日至9月12日,共7天。

四、受理方式

在公示期限内,对公示的核销决定有异议、意见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514506)。

2.通过传真方式,请传真至:0753-3334728。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xnajj@163.com。

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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