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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布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15:30:02

  

  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15时,依法在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重新公布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对项目成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陈述的意见采纳等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

  意见1:涉及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意见2:安置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水口镇提出是否可以调整执行标准,譬如3%加2%。

  二、对听证参加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本着审慎的态度,我局对听证会参加人员陈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作如下处理:

  (一)对意见1,我局回复如下:搬迁补助费通过整理兴宁市房屋征收中依法强制拆除的搬迁费用综合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参考兴宁市城区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确定,经综合验证,各补偿标准变动幅度不大,因此本次安置标准延续了现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二)对意见2,我局回复如下:根据我市整体的情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所以暂不调整。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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