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5-02-09 17:10:42 |
1、为什么要规范管理农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行为?
答: 为引导农村村民有序规范建房,加强对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节(试行)》,并于2014年8月23日正式实施,积极引导新一轮农民建房行为。
2、《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节(试行)》适用范围?
答:我市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吗?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 一户一宅 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4、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外是否可以建房?
答: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外,除利用旧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新选址建房。
5、村民建房应符合什么建设标准?
答: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6、村民建房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多少?
答: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安全等要求。主要朝向间距不少于8米,侧向山墙之间不少于4米。
7、村民建房满足的建筑退线距离多少?
答:距公路用地边界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距铁路边轨不少于50米;距山体护坡边沿不少于6米;距河溪边沟不少于15米,距宁江河等重要河道河堤边沟不少于30米。
8、村民建房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村民在村庄规划确定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如实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9、村民经依法取得建房用地手续后,可以自行放线动工建设吗?
答:不可以。村民经依法取得建房用地手续,应当向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和国土资源所申请实地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10、房屋竣工后,怎样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答: 房屋竣工后,村民应当向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取得规划核实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