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兴宁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四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六、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二十五项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四条 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 | 1.[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 1.[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3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 1.[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4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4.《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61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4.《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62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六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订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招标人应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订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十六条、第一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优良时,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未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内,施工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超过合同价款的5%;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未按风险共担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未调整合同价款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对中标人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上调或下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未能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发包人未能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对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未能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或自收到报送文件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对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未能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对建设单位承担的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未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概算价、预算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未能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七、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向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十一条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或选用禁止使用墙体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依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依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建设单位未依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对未取得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对勘察单位未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勘察单位未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未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应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修订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设计单位未参加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未按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对设计单位未依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未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施工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施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对施工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对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施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在划定禁止区域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施工单位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对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依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拒不执行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对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对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对监理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对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对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不力,不依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对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对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师指定或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对监理工程师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对检测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对检测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检测业务;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未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抽撤、涂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未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将企业设立或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信息、分支机构设立信息、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业务相关信息报送有关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以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对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未依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依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对给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因此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4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5 | 对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6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7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涂改、出租、出借或以非法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8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9 | 对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2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任职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4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5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6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7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8 | 对注册建造师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9 | 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1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对所负责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4 | 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5 | 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订设计图纸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对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地下工程;未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擅自施工;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8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9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0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擅自办理评估业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故意提高或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对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具有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具备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而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违法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违法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对商品房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1 | 对商品房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未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2 | 对商品房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预售人和预售商品房的有关信息、代理人的受托范围和权限等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3 | 对商品房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6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7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时,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8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9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0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1 |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2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0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1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2 | 对未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4 | 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5 | 对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法、违约情形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6 | 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7 | 对住房保障对象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9 | 对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租赁补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0 | 对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8 | 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9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0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1 | 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2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合格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4 | 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5 | 施工单位未对人民防空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6 |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及防护设备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7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8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9 | 建设单位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0 |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1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饭店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3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砍伐古树名木;乱扔废弃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4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5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7 | 对自行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8 | 对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指定地点限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9 | 对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废弃物;在风景名胜区内攀折树、竹、花、草;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1 | 对在风景名胜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在风景名胜区进行施工结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在风景名胜区内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在风景名胜区内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古树名木;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为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为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虽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报林业部门批准,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 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3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4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6 |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未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未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7 |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未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未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未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各工序应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未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未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8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9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0 | 对违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1 | 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2 |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未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4 | 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没有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没有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的,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的,各工序没有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没有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没有进行交接检验的,人防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未签字认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5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6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7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8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9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0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1 | 为建设工程提供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2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4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5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6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设计活动;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7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8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9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人防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0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对人防工程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1 |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不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2 | 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4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5 | 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6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制定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7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8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设计费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9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不报人防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0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1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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