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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听证会报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9-02 16:53:37

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听证会报告

  根据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15:30在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举行的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听证会所做听证笔录,特作出本听证报告。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听证

  主持人:钟伟崇;

  听证员:钟伟崇、罗远兰、何飞明;

  记录员:叶萃颖。

  (二)经办机构代表

  何玉婷,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三)技术服务单位代表

  苏水梅,广东卓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听证代表

  幸超峰,人大代表;

  毛政为,政协委员;

  李龙龙,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练美玲,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

  李小婷,兴宁市司法局;

  黄  滔,兴宁市财政局;

  陈南翻,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吉鸿,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朱苑梅,兴宁市信访局;

  李远辉,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罗翠青,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黎羚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陈裕清,兴宁市林业局;

  曾思仁,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廖辉明,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

  王方文,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钟元辉,兴宁市公路事务中心;

  陈  燊,宁新街道办事处;

  刘晓锋,兴田街道办事处;

  丘济南,福兴街道办事处;

  陈云辉,刁坊镇人民政府;

  刘尚初,黄槐镇人民政府;

  曾佳林,永和镇人民政府;

  曾  威,黄陂镇人民政府;

  李师哲,黄陂镇人民政府;

  彭焕明,龙田镇人民政府;

  郭谷伙,罗岗镇人民政府;

  邓志文,宁中镇人民政府;

  罗裕峰,石马镇人民政府;

  朱智锋,新圩镇人民政府;

  刘国军,新陂镇人民政府;

  钟子龙,坭陂镇人民政府;

  罗斐辉,水口镇人民政府;

  陈  科,大坪镇人民政府;

  赖洪彬,径南镇人民政府;

  彭宇健,合水镇人民政府;

  李家安,罗浮镇人民政府;

  杨尊文,叶塘镇人民政府;

  钟赣烽,群众代表;

  吴新林,群众代表;

  陈嘉婷,群众代表;

  罗海彬,群众代表;

  陈建鸿,群众代表。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7月25日在行政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并于2022年8月5日发布了听证参与人名单和相关事项。

  本次听证参与人主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邀请兴宁市人大代表、兴宁市政协委员、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兴宁市司法局、兴宁市财政局、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兴宁市信访局、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兴宁市林业局、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兴宁市公路事务中心、宁新街道办事处、福兴街道办事处、兴田街道办事处、罗浮镇人民政府、罗岗镇人民政府、大坪镇人民政府、黄槐镇人民政府、黄陂镇人民政府、叶塘镇人民政府、新陂镇人民政府、龙田镇人民政府、坭陂镇人民政府、新圩镇人民政府、水口镇人民政府、径南镇人民政府、石马镇人民政府、宁中镇人民政府、永和镇人民政府、刁坊镇人民政府、合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代表38名,群众代表5名,共计43名听证代表参加本次听证会。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听证代表充分发表了各自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一)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十二条“村民可以选择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部分能否改成村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兴宁市司法局:

  1、本办法是否涉及街道办,如果涉及,建议规范表述,加上街道办。

  2、在《管理办法》中,不同的条款出现了“司法公正部门”“公证机构”“公证机关”等不同的名称,建议统一表述为“公证机构”。

  3、第十二条第七点“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不同,建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成“多数”。

  4、《管理办法》中出现的《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已过期,是否已经在修订或已经废止,建议核实。

  5、第二十八条“征收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杂房等只实行货币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6、第十四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建议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增加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7、《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于2019年修订,最新的文号是国务院令第709号。

  (三)人大代表:

  1、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可以选择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意思是村民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还是可以同时选择多种补偿方式?

  2、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商铺的按照“按实际面积(建筑面积)60元/m2”进行补偿,此处是指实际经营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建议进一步明确该表述。

  (四)供电局:建议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后面增加“电力”。

  (五)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兴市府〔2020〕31号文件坟墓补偿标准偏低、缺少桉树的补偿标准,能否在本次项目对兴市府〔2020〕31号进行补充修正?

  (六)叶塘镇人民政府: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如何定义?S225项目征收土地能否安排留用地补偿?

  四、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编号

  意见回应

  (一)

  现场已作解答。

  回复如下:已充分考虑,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

  现场已作解答。

  回复如下:1、采纳意见。《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因此听证稿的其他条款没有写“街道办”。为规范表述、明确职责,将涉及镇、街职责的表述修改为“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

  2、采纳意见。相关条款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公证机构”。

  3、已充分考虑,未采纳。本条款依照《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4、已充分考虑,未采纳。《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件仅作为村民房屋补偿中认定价值分类的时间分界点,不具有实质实施意义。

  5、已充分考虑。上位法未有明确“征收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杂房”的补偿方式,本条款主要参考《梅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梅县区府〔2019〕10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南府办〔2019〕3号)等周边城市的做法,同时也延续了《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2013〕5号)的相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6、采纳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补充“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7、采纳意见。相关条款修改为“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及其他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三)

  现场已作解答。

  回复如下:1、原则上主要是采取一种补偿方式,对于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补偿存在“差价”部分,用货币补偿补充。

  2、采纳意见。店铺的补偿修改为“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以60元/m2的标准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

  (四)

  现场已作解答。

  回复如下:已考虑,未采纳。第十一条关于公共利益的各种情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表述,按理解该项后面的“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包含电力,不再一一列举。

  (五)

  现场已作解答。

  回复如下:已充分考虑,未采纳。兴市府〔2020〕31号为独立编制的补偿文件,尚未到更新期,补偿类别与品目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实际操作中缺乏补偿标准的树种等可依据评估而定。本次听证会事项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更新不在本次听证范围。

  (六)

  现场已作解答。

  回复如下:已充分考虑,未采纳。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单独选址类公路、铁路等项目。根据《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227号)有关要求,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经营性物业安置等替代实物留地。

  本次听证会主题明确,经办机构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及技术过程作了详细的说明。听证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言踊跃、就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具体内容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听证会达到预期目的。经办机构以及技术服务单位当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了合理的答复。针对意见分歧,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再作调整、完善,未尽事宜再作细化。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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