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28 18:11:28 |
以案释法案例: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查处了发生在黄陂镇粒坑村禾村桥头黄陂侧的土地违法案件,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生效后,因当事人未按处罚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3日将该案移送兴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当事人非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起,曾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黄陂镇粒坑村禾村桥头黄陂侧占用土地建设铁皮瓦仓库用于堆放建材,占地面积675.48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空地,西至空地、省道,北至黄陂河,占用地类为旱地,不符合黄陂镇土地总体规划。2019年,黄陂自然资源所对曾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至2020年11月17日立案前,铁皮瓦仓库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曾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曾某违法占用旱地 675.48平方米建设铁皮瓦仓库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曾某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共675.48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对曾某非法占用旱地675.48平方米建设铁皮瓦仓库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处罚人民币20264.4元。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曾某后,曾某缴纳了罚款,但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二项处罚事项,在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生效后,曾某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二处罚事项,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三、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侵害的是土地管理制度,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使用土地前要弄清土地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切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典型意义
农村非法占用的违法案件情况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自己经济损失,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及时立案查处一起,坚决制止和惩处违法占地行为,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