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04 18:28:58

以案释法案例: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查处了发生在水口镇水东村示范街的土地违法案件,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生效后,因当事人未按处罚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4日将该案移送兴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当事人非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0-12月,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水口镇水东村示范街占用土地共1437.5平方米,其中兴建混凝土钢架结构办公楼697.5平方米,水泥硬底化门坪740平方米。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在兴建办公楼、门坪过程中,水口自然资源所对其行为作出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兴国土资水口停字〔2020〕42号),且镇村干部多次制止其违法行为。经查核该宗用地不符合水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为裸地、坑塘水面。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水口镇水东村示范街占用土地1437.5平方米兴建农电商常用数字产业园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兴建办公楼、门坪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437.5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产业园办公楼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后,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二项处罚事项,在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兴宁市永涛农电商创业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二处罚事项,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三、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以上规定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侵害的是土地管理制度,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使用土地前要弄清土地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切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典型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案件情况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自己经济损失,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及时立案查处一起,坚决制止和惩处违法占地行为,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