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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自然资源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0:00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近期,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管理有关要求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规范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察人员队伍和证件的管理,现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件核发

  今后,省厅统一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中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国土资源所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核发。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的审核把关和组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样式印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向省厅申请核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中在编在岗人员仍然由省厅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直接由省厅核发证件。

  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函〔2017〕1530号)中,关于各地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市级以下执法监察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参照省厅做法核发证件相关条款即日起废止。

  二、证件注销与换发新证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函〔2017〕1530号)核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各地自行收回,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注销通告后,于2月27日前汇总向省厅申请核发新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换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请示及《换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2、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注销证件通告的凭证;3、换证人上一个月工资条。

  (二)原来由省厅核发的证件,因岗位调整、单位调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收回原证件并上交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月27日前向省厅申请注销并换发新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注销与换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请示及《换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2、申请注销的原证件;3、换证人上一个月工资条。

  三、证件作废与补发新证

  因遗失、被盗、破损或其他原因需申请补发新证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申请补发新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补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请示及《补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2、补证人上一个月工资条;3、因破损等原因补发,原旧证还在的,需交回原证件。

  四、证件注销

  因调离、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或不在编的,以及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函〔2017〕2166号)要求列入清理范围的,属地级以上市核发证件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属省厅核发证件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月27日前向省厅申请注销。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注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请示及《注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人员情况汇总表》;2、申请注销的原证件(附件3)。

  五、首次办证

  新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在编在岗人员,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核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请示,包括组织培训情况、参加考试人员数量及考试成绩等;2、核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3、申请人上一个月工资条。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日常管理。负责证件的登记、发放、审核、换证、补发和注销等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专门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月15日前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二)今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核发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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