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灭失、遗失补发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15 17:10:42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灭失、遗失补发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二、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三、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灭失、遗失补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真实合法有效。 版本由主办部门提供。(申请人需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写明遗失、灭失的情况)            

1         

0

单方现场申请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1。

0            

0

原件需查验

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

详见附件2。

1           

0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

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发证档案、进行公告等程序

四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即时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1.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2.情况复杂的,自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收费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注:《不动产登记证明》灭失、遗失补发的不收费

六、办理服务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兴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

0753-3238687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02:30-06:00

兴宁市曙光路,市会展中心对面。

2.监督投诉

电话:0753-3238622、12345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无需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附件2: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要求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