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7-24 17:18:4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权利人申请,我局拟对兴宁市玖崇湖大二期亲子乐园项目进行土地分割出具规划意见,现向社会公示。如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一、分割基本情况
兴宁市玖崇湖大二期亲子乐园项目位于兴宁市叶塘镇麻岭、汤湖、鸭池村有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兴府国用(2015)第20-147号,权利人为兴宁金明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面积为45946.51平方米,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1<容积率≤1.2,建筑密度≤25%,绿地率≥40%,建筑限高36米,并符合机场限高要求(包含贮水池、梯间、烟囱、避雷针、天线等高度在内)。
该宗地未有规划设计方案,按已取得的《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兴宁市玖崇湖调整局部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批复》(兴市府函〔2024〕21号),拟分割的地块1和2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地块1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兴宁市玖崇湖调整局部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批复》(兴市府函〔2024〕21号)设置用地规划条件,地块2根据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1481-2015-000121)约定设置用地规划条件,拟分割两个地块分别计算用地指标。
分割后地块1,用地面积为4572.8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娱乐用地(0903),规划条件如下: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建筑限高36米,并符合机场限高要求(包含贮水池、梯间、烟囱、避雷针、天线等高度在内);地块2面积为41373.63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规划条件如下:1<容积率≤1.2,建筑密度≤25%,绿地率≥40%,建筑限高36米,并符合机场限高要求(包含贮水池、梯间、烟囱、避雷针、天线等高度在内),居住建筑停车位不少于1.5个/户配置,应设置相配套的市政管线、消防设施、配电房及垃圾收集点。
用地分割后,两宗地必须严格按照对应的规划条件实施。
二、公示期限
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日,共10天。
三、意见反馈方式
如对该用地分割规划审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作无效意见。
经办股室:村镇规划股
联系电话:0753-3238293
附:《兴宁市玖崇湖大二期亲子乐园项目部分宗地分割示意图》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