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25 08:58:51 |
关于《梅州市兴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肉鸡养殖场项目)》的公告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以产业兴旺撬动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兴宁市拟建设肉鸡养殖场(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用地面积4.9863公顷,不符合兴宁市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保障项目的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梅州市兴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肉鸡养殖场项目)》,并经我局审批(编号:441481202303)。
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后,兴宁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17931.986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4062.9863公顷。叶塘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1635.217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468.2172公顷。大坪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923.769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787.7691公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要求,现将成果公告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实施。
附件:1.预留规模落实前后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2.方案涉及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前后图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