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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大众村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金诺管理员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2-06-13 11:35:00
兴市府〔2012〕16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310号文批准,决定征收叶塘镇大众、同众村民委员会属下位于兴合路侧的集体土地共527.74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1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叶塘镇大众村民委员会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合计240.1845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二)叶塘镇同众村民委员会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合计287.562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各种地类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29000元/亩(含青苗费)、旱地22750元/亩(含青苗费)、鱼塘31000元/亩(含鱼苗补偿费)、园地17000元/亩、有林地81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5676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21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叶塘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叶塘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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