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18 09:07:49 |
兴宁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废止公告
彭利平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护不动产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废止该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权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廖春明(身份证号码:4414251969****5667)法院已执行给彭利平(身份证号码:4414251978****5664)
二、坐落:兴宁市兴南大道宁江新城5栋10B房
三、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7893号
四、建筑面积:163.26㎡
依据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1424执恢109号,廖春明位于兴宁市兴南大道宁江新城5栋10B房的不动产【证号:粤(2019)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7893号】执行过户给彭利平,现彭利平持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手续,原权利人廖春明在法院判决后未配合提供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现公告告知原权利人或持证人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上述产权证书原件,如逾期未提交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事项,废止该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彭利平名下。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