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12 15:31:32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护不动产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废止该不动权证书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陈国茂
坐落:新城27号区福兴开发小区(共2户);
不动产权证号为:兴府国用(2005)第05-227号、兴府国用(2005)第05-228号;
依据《关于移交注销已征收补偿完毕的被征收户土地使用证的申请》,陈国茂坐落位于新城27号区福兴开发小区的房屋共2户已拆迁完毕、补偿到位。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废止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出示情由并提出异议,逾期视作无异议。联系电话:0753-3238687
特此公告
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