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山或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保证金 |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2 |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征缴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价款、转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制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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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服务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路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来源之一1。此外,该费用还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4 |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 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涉及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确认、转移、变更和消灭等登记事项 | 1.住宅类:80元; 2.非住宅类:550元。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