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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广东医保 发布时间:2021-08-25 16:36:03

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规定》有5处变化


◆ 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

◆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便民快捷;

◆ 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女职工终止妊娠

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有变化

       具体而言,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


这些人无须缴纳

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合并缴纳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就业情况不同

待遇保障也不一

       对于单位任职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所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职工生育前应当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上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费用结算申请时间

由一年延至三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

如何发放?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

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怎么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地级以上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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