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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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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

 

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我市根据中央、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兴宁市民政局、兴宁市财政局、兴宁市农业局三部门于72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了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原则、范围、责任、监督主体等方面。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在行政村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其开支禁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开展的招商引资、农田水利、计划生育、民兵征兵、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社会保障等公务活动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安排,行政村不负担因此发生的任何公务接待等费用。

《指导意见(试行)》自2016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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