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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81MB2C43929Q/2024-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05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废旧液化气钢瓶回收报废处置工作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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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废旧液化气钢瓶回收报废处置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废旧液化气钢瓶回收报废处置工作,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各燃气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废旧液化气钢瓶回收、处置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废旧液化气钢瓶统一交由我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移交兴宁市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回收、倒卖、处理废旧液化气钢瓶,否则,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含餐饮企业及居民用户等)私自将废旧液化气钢瓶出售给废品回收企业(站点)或其他单位个人,杜绝报废翻新气瓶非法流入市场。

  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和非法充装及销售的“黑气瓶”。对超过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做好信息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移交兴宁市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五、对仍在有效期内但无法确定产权关系且已无法正常充装使用的废旧液化气钢瓶,统一交由我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移交兴宁市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按规定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要开展集中行动,广泛告知本辖区内的所有燃气用户,对终端用户长期存放的过期、废旧钢瓶等及时清理、规范处置,切实消除废旧钢瓶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

  七、我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企业内部废旧液化气钢瓶回收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要主动热情搞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废旧液化气钢瓶。

  八、我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主动与兴宁市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等检验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健全双方具体操作流程,确保交回的废旧液化气钢瓶及时规范处置。

  九、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和行业监管力度,对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