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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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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9日,经兴宁市人民政府审议后,印发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0〕(31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该通知是对《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现就《补偿标准》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价值凸显,群众补偿预期随之提升,对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我市现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2013〕5号)实施时间已久,需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补偿标准》既可以为政府征收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加快重点项目的建设、推进城市化进度,又可以实现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统一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3〕5号)等有关征地补偿文件。

  三、重点内容说明

  《补偿标准》主要是对《暂行办法》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

  在文件条款方面,全文发布条款共九条,发布内容涉及多年生果竹木成片补偿的规定、青苗的处理方式、不予补偿的情形、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与国家、省、梅州市有关新规定的处理方式等条款。

  (一)第一、二条是关于果竹木类补偿标准的规定。

  现行的《暂行办法》中多年生果竹木补偿标准只有零星种植补偿标准,对成片种植补偿未明确,这种传统的补偿标准只适合零星种植的补偿,难以适用在大规模成片种植征收补偿。本次《补偿标准》调整更新按照规范种植密度标准,制订了多年生果竹木的成片补偿标准,适用于大规模成片种植征收补偿。

  (二)第三条主要是关于青苗的处理方式。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该条款主要是对超出交地期限后青苗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

  (三)第四条主要是关于另外情形的处理。

  由于《补偿标准》未能涵盖所有的补偿类型,因此《补偿标准》未列明的种类与规格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给予补偿。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第五条主要是关于不予补偿形式。

  为获得更多补偿款而在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投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征收土地中不予补偿。

  (五)第六、七条主要是关于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3〕5号)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另外规定以前已实施征地仍未征完或正在实施征地的项目,其补偿标准等一律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六)第八条主要是标准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处理方式。

  本标准施行期间,如国家、省、梅州市出台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新规定,从其规定。

  (七)第九条主要是关于解释权的归属。

  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被解读稿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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