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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行药品采购“阳光工程”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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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卫生局以“科学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着力保障基本用药”为主题,找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积极做好药品采购工作。

为确保药品采购更加科学、合理,卫生局坚持“三个结合”,即与新医改政策精神相结合,与药品集中采购发展趋势相结合,与兴宁卫生工作实际相结合,广泛征求镇卫生院以及全市18余家药品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寻找解决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因素,围绕如何规划药品采购行为、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长效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应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改进药品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卫生局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提高透明度。在市直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网上阳光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卫生局专设药品公示电子邮箱,每月定期收集药品供应商的药品批发价格,并在系统内予于公示,各卫生院不得从未公示药品价格的供应商中采购药品。

二是质量优先,严格准入。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准入体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的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并货比三家。

三是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加强宏观监控。要求各卫生院每月将上个月常用药采购单价上报卫生局,卫生局组织人员对报送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迅速给予纠正,指导药品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严格采购规程。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药事委员会,完善相关职能,坚持例会制度,并明确一把手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医院药品采购计划需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五是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杜绝商业贿赂。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必须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对药品购销双方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在购销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我市各医疗卫生单位五年内不得与其发生购销关系。(朱雪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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