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共兴宁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兴宁市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严规范和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强化部门主办责任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我市通过自查、清理和规范三个阶段的工作,有效地清理和规范了政府系统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了今后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合并,由市编办受理并初审后呈报市编委会领导审批,再转请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办理程序。原则上省、梅州市没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律不再设立。 转载请注明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