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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销售霉变饲料存过错 致鸭死亡商家难推责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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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宁中工商所积极践行 三严三实 , 着力抓好消费维权工作,做到用权为民办实事,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成功调解一宗鸭饲料霉变致鸭死亡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为消费者黄先生挽回经济损失四千元,得到消费者的高度赞扬,并获赠 维权卫士,情系百姓 的锦旗一面。

6月5日,消费者黄先生称其今年5月24日在兴城某饲料店购买了三十包鸭饲料,25日鸭子吃后出现相继死亡现象。事后发现所购饲料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仔细检查该饲料已发霉变质,于是立即致电销售商反映情况,销售商随即与厂家取得联系后,一起到消费者鸭场查看原因并协商解决事宜。厂家对消费者的疑问解释说:饲料出现霉变是销售商保管不善所造成,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是厂家管理上出现的漏洞。而销售商则表示,饲料从厂家出来就直接被送到消费者鸭场,运输过程也未被日晒雨淋,不存在贮存与运输不当的问题。在确认饲料霉变事实面前,厂家和销售商各执一词,互相推诿,就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遂到辖区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

宁中工商所接诉后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迅速展开调查了解,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及时联系、召集销售商和厂家,通报相关情况和组织双方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和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饲料厂和经销商均未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尽足够的义务,未能保证其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的规定,说透法理,依法进行调处。

最终,经过工商人员的细致释法和耐心的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协议:一是销售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财产损失计人民币四千元;二是消费者负责将剩余的问题鸭饲料自行销毁;三是协议签订后双方对此次交易不再提出异议。至此,一度僵持的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事后消费者黄先生对工商人员的热情服务充满了感激之情,专程送来一面 维权卫士,情系百姓 的锦旗以示感谢。

转载请注明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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