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因 天价水费 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在兴宁市工商局的调解下得到平息。
投诉者赖女士家住在兴宁市城区某小区,小两口居住,早出晚归,平时用水比较节俭。今年2月,收到《自来水水费缴款通知单》时,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缴款通知单上写明:2月份用水量1007吨,应缴水费3809.41元。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平时每月用水量都是10吨左右,就是纳闷,这2月份的1000多吨的自来水哪里去了?咨询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是水费要照交,否则逾期按《城市供水条例》收取违约金,眼看马上就要到缴费期限了,事情不知如何处理,请求工商局协助解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查看了消费者近三个月的水费单据,详细了解赖女士家居住的楼层、人员状况。同时得知该水表已送去兴宁、梅州检测站检查,均表示该小区使用的水表为B类智能水表,无法检测。工作人员分析,排除水管爆裂、漏水等异象外,按照正常家庭用水计算,2月份水表显示的用水量明显不合常理,怀疑赖女士家水表计数出错。工作人员秉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一同前往自来水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明事件真相,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经多方分析、商议,该智能水表在未检测的情况下,一致认为,不排除智能水表可能出现读数错误的情况。
工作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最终经调解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是自来水公司按消费者要求更换水表。二是消费者2月份水费按今年1月份使用的水量6吨缴交。
至此,一起离奇水费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妥善的解决。赖女士高兴地说: 工商部门为消费者维权的能力真的是'猴赛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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