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消委会快速调解一宗因经营者不肯开具发票而引起的消费投诉,协助消费者取得发票,受到争议双方的好评。 4月12日,消费者吕先生来电投诉称其于2017年1月4号在兴宁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6800元的苹果7plus手机,当时未开具发票。4月9号手机出现问题,需提供购机发票才能送厂保修。消费者要求该店补开发票,但店员告诉消费者需要出钱才能补开。消费者认为店员的要求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协助他取得发票。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吕先生投诉情况属实。但一开始经营者只同意开具购机收据,要求吕先生参与其本店的售后服务。工作人员耐心地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教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最终经工作人员调解协商,经营者答应在当天下午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表示接受,至此,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对工作人员积极帮其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的工作态度和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精神表示赞赏。 为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票是消费者购物消费的一种证明和法律保证。不少消费者购物时索要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许多人都没有这个习惯。消费者无论是购物还是接受服务,要主动索取发票,因为发票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如果产品或是服务出了问题,而消费者又没有消费凭证,商家是不会承担相应责任的。当发现商家使用、开具假发票或者拒绝提供发票时,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转载请注明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