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消委会宁中分会成功调解一宗因中介合同不规范引起的房产交易纠纷,最终房地产中介退还消费者5000元,消费者汤女士对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负责的调解表示满意和感谢。 兴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汤女士投诉一家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谎报二手房交易过户应交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和评估费用,欺骗消费者,求助工商部门帮忙解决。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宁中分会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了解相关交易情况。据调查,汤女士人在外地,委托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出售其在兴宁市的一套房产。买卖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合同,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是123.48平方米,成交价格为568000元,中介费标明买卖双方各按本单房屋成交价的1-2%分别付给中介方,但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实际上经买卖双方协商,中介费都是由卖方汤女士承担的,但也是口头协议,合同上并未标明。 人在外地的汤女士便委托房地产中介办理房产过户,通过微信发送给中介一封委托书,委托书写明支付中介36000元用作买方中介费和过户费用,双方口头说明,办理过户之后剩余的钱款要归还给汤女士,但是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之后,汤女士被告知房产过户费用三项共计31980元:但要求出示发票,却遭到对方拒绝,后来汤女士通过梅州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调查核实得知,房地产中介谎报二手房交易过户应交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和评估费,汤女士曾试图和中介协商退款,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房地产中介一直不肯出示过户费用的相关发票,称汤女士委托其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好36000元用作买方中介费和过户费用,并没有明确买方的中介费数额和归还剩余的钱款,不愿意返还费用。而汤女士则反映,她是在中介谎报房产过户费的情况下,支付了房地产中介36000元,并且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剩余的钱款要返还。通过调查了解,工作人员认为汤女士和房地产中介双方纠纷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买卖合同不规范,买卖双方的中介费用数额不明晰;二是中介不出示过户费发票,费用不透明,中介存在谎报过户费的嫌疑。 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认真做中介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指出其存在涉嫌欺诈的行为,依据新《消法》第四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耐心进行调解,最终中介愿意返还5000元给汤女士,并表示今后一定诚信守法经营。汤女士承认自己签订合同方面太过疏忽,对调解结果接受。 目前房地产市场绝大多数的消费投诉都是由于中介合同不规范、消费者不清楚情况所致,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在合同上应把中介要办理的项目,按什么标准收费,收多少费用,写得清清楚楚,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和细节,明明白白消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