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预订酒店客房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为消费者罗女士挽回经济损失。 家住潮州市的消费者罗女士等四人准备到兴宁市旅游,来之前在某网站预订了兴宁市某温泉酒店二间客房,共计596元,后因行程有变需要退房,但罗女士在某网站取消订单时却被提示订单已消费无法取消,罗女士与酒店沟通要求退款,酒店以罗女士的房款不是通过酒店直接支付为由,不同意退款。罗女士认为不合理,将此事投诉到了兴宁市工商和质监局。 该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了解,罗女士所述情况属实。酒店负责人认为,由于罗女士所定的房间是从某网上预定支付,取消订单时该网站并未通知酒店退房,酒店客房当日一直为消费者保留,再加上某网站此前曾告知酒店若客人不入住不退还房费。工作人员对酒店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督促酒店负责人及时与某网站工作人员沟通说明相关法律。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酒店和网站双方均同意退回罗女士二间房款共计596元,并表示今后会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