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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和质监局:成功调解一宗因房屋转让发生的纠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工商和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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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市工商和质监局成功调解一宗因房屋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得到消费者的赞誉。

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房地产商家取得联系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投诉人刘某于2018年6月2日与兴宁市某某地产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向该地产公司缴交了房屋预付款2万元,在当天晚上由于其他原因无意向购买,立即向该地产公司申请退还房屋预付款,但遭到了拒绝。同时,该局工作人员查阅其房屋转让合同,合同有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中介)经三方签名确认,明确投诉人刘某交的2万元是定金而非预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鉴于投诉人年纪大身体不好,经济较困难的实际情况,该局工作人员对地产公司人员进行耐心调解,最后达成共识,同意退回一万元给投诉人。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该局工作人员及时为民解难,替人分忧表示满意。

接下来,该局将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地产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刹住中介乱象,清除合同霸王条款,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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