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渔业是扫黑除恶十大重要领域之一,农业局作为牵头单位,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工作。9月份,按照兴宁市渔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前期以宣传发动工作为主。主要工作开展如下: 一、做好牵头职责 9月初,由我局牵头,组织各镇(街)、市直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分管领导在农业局5楼会议室召开渔业捕捞领域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领域的专项工作推进会。会议希望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进行线索摸排,并及时上报,确保这两个领域中涉黑涉恶涉乱的线索一个不漏。 二、做好宣传工作 双管齐下,全面做好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宣传。一是印制2000份渔业捕捞宣传单,发放到合水水库、宁江河、梅江河兴宁段沿线的7个镇(街),并建议这些镇(街)宣传到户;二是在宁江河沿线树立永久性通告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大胆举报涉黑涉恶涉乱行为,同时震慑违法捕捞者,为下一步强力打击黑恶乱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也为扫黑除恶具体实施和扫黑除恶治乱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关于打击非法电鱼作业的联合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利益,实现我市生态立市的目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的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1、禁止在我市水域内从事非法电鱼作业。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鱼工具且有电鱼渔获物的,视同电鱼行为。一经查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由渔政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持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二款规定:由渔政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凡在我市水域从事非法电鱼作业的,必须在2018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或销毁相关电鱼作业工具。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逾期拆除、销毁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共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电鱼作业的行为,应及时向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3392375 338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