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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我市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标准发放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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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兴宁市民政局兴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兴民字[2018]117)号,以及《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22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11月份起,我市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照低保标准发放。

至10月底,经我市认定的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有672人。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638元/人bull;月,农村低保标准440元/人bull;月,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自2018年11月份起按照低保标准社会化发放。原500元/人bull;月不再执行。

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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