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科技日益发达,大家更多关注的都是新型通讯网络诈骗。但是,一些“传统”的诈骗方式仍然时有发生。2月22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介绍工作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一监狱服刑人员再次被提起公诉。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2019年间,罪犯黄某辉以帮被害人余某进某银行上班需要各种费用为由,骗取余某的母亲刘某香财物。得手后,为进一步对余某母子实施诈骗,罪犯黄某辉注册昵称为“黄某玲”的微信,谎称是某银行的人事主管跟余某聊天,以各种理由,先后骗得人民币17800元、14800元。此后,黄某辉又虚构条件实施诈骗。2020年1月19日至10月25日期间,罪犯黄某辉又虚构银行员工可低价购买兴宁市某某房地产公司内部价格的商品房,先后以需交纳订金、补缴公积金、缴交首付款、装修款、契税、维修基金、购买车库及缴交新进员工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为幌子,让被害人余某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账到户名为黄某珍、黄某玲、邹某云等人的支付宝帐户或黄某玲的 QQ 账户。罪犯黄某辉以上述手段,共骗得余某母子人民币658311元。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据,并认为罪犯黄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是黄某辉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是罪犯黄某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罪犯黄某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罪犯黄某辉于2021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罚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2018年黄某辉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2021年又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再一次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黄某辉后悔莫及,之前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没有吸取教训改过自新,而是重蹈覆辙继续诈骗,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虽然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是,对于三十多岁的黄某辉来说,人生最应该奋斗、照顾家庭的时候却要在监狱里度过,实在是令人惋惜。在此,也提醒那些想靠走捷径谋取不法收益的人,违法犯罪的道路是走不通的,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巨大的,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警惕,谨防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