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有人为了贪图蝇头小利,租、借、卖手机卡、银行卡或架设“GOIP”“VOIP”设备,为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殊不知这就是犯罪。日前,兴宁公安重拳出击,组织警力分赴多地,端掉4个电诈窝点,43人落网。 近期,兴宁公安工作发现有人利用“手机口”“固话口”(即GOIP、VOIP设备)为诈骗分子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并从中牟利,严重威胁群众的“钱袋子”。 发现情况后,刑侦大队迅速牵头会同相关警种精干警力对线索开展核查,依托网上网下合成作战机制对信息进行梳理、研判,经深入侦查并充分掌握相关证据后,周密部署,组织警力分赴山东、深圳和兴宁等地发起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捣毁4个涉电信诈骗犯罪窝点,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3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