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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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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记者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听证会获悉,为落实国家、省和梅州市发改局要求,我市从2016年起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这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据了解,我市现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是1.58元/m sup3;。根据省发改委要求,地级市和县级市在2015年底必须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目前,全省县级市以上只有我市未实施阶梯价格。

在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等认真听取了物价局、供水单位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主要理由和阶梯价格方案说明。与会代表纷纷发言,畅谈了对实行阶梯价格的意见建议。

据方案拟定,我市城区阶梯用水量分为三级标准,第一级为每月25m sup3;,第二级为26m sup3; —35m sup3;,第三级为36m sup3;以上。第一级水价为1.58元/m sup3;,第二级为2.37元/m sup3;,第三级为3.16元/m sup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累进计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价格。阶梯用水量按平均用水人口4人核定,用水表每增加1人可相应提高6m sup3;。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可到供水企业申请核增手续。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他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按原价执行。

据统计,第一级25m sup3;以下用水量的城区居民占比近84%,即实行阶梯价格后超过八成以上居民无影响。其余居民水价实行累进计价,超过25m sup3;以上才加价,整体增加费用不多。

通过充分的听证,与会代表认为阶梯价格能有效提升全社会节约用水的意识,一致同意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市广电台)

转载请注明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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