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首页 > 今日兴宁 > 政务要闻

两人因贩卖毒品被兴宁法院分别判处15年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1-28
[字体:  ]

今天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宗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廖某和肖某彬分别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15年5月,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兴宁南坛路抓获被告人廖某,从其身上、摩托车上查获白色晶状物18小包及红色片状物2小包,重量约100克。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肖某彬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且在其出租屋内查获毒品二小包,约87克。根据被告人肖某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肖某彬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市广电台)

转载请注明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