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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上调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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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通知显示,我省将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通知要求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通知还明确将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通知》还指出,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健全筹资机制,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集比例一般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还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服务。

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实施大病保险制度以来,我市根据大病保险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逐年调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2016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为1.2万元,比2013年的16761元降低4761元;年度累计6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由2013年的50%提高至60%,超过6万元(含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由2013年的60%提高至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013年的10.06万元提高至15万元。

(市广电台)

转载请注明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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