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兴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nwwg2009@163.com。 二、联系电话:0753-335699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5日。 附件:《兴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