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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旅行社需具备的条件、办理流程及提供的材料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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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

1、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6、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旅游质量服务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二、办理流程及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办理注册验资及提供营业场所使用情况证明等。由申请人填写《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所在地市旅游局接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3、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证照到指定银行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同时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后,持相关凭证到市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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