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群众去办事,可能有些部门要群众提供一些没必要的证明,受之影响,群众对一些证明心生抵触,认为应该简化程序。实际上,如在公证过程中将提供证明材料这个流程拿掉,将影响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根据你的情况,你不能提供出生证,你可提供能够证实你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生父、生母是谁的资料就可以,如户口簿、单位人事档案、村(居委会)、镇(办事处)、派岀所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