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9条、60条规定,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1、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事故认定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