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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塘镇陈女士问:畜禽养殖户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由哪个部门监管?养殖场需要配备哪些粪污处理设施?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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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答: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20〕47号)文件,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辖区镇村负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其中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指的是: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规模养殖场(户)须建设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雨污分流、粪便堆放场、厌氧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及消纳场地或建设有达到环保要求的深度粪污处理设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须建设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堆放场、粪污储存池或沼气池及消纳场地。

      畜禽养殖排污当量换算比例为:1头生猪相当于60只肉鸡,0.3头肉牛,3只肉羊,30只肉鸭。

      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以生猪为例换算):1头猪配备0.2立方米粪便堆放场,0.4立方米尿液储存池,0.4立方米厌氧池,0.6立方米沼液贮存池,0.2亩消纳面积(粪肥全部就地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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