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答: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通知》规定,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属别给予医疗补助:一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100%给予补助。二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50%给予补助。三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30%给予补助。四是“五老”人员按10%给予补助。具体办理程序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兴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附带《梅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单》或其他医保报销单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抚恤补助登记证、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等复印件办理医疗补助申领手续,相关材料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要求后,将医疗补助款直接划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