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答:根据《烈士安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根据《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需先到镇(街道)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按照每人3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