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医院负责人答:第一,根据《广东省基本医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医保用药的支付第十七条 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第二,根据《梅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2025》第九条“乙方超出医保目录范围、药品法定适应症等的费用,甲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所以,超出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需患者自费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