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答:兴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按工作需要、人岗相适的原则,在调入单位有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出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包括:申请编制使用计划、材料、档案审核、组织考察等)。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调动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或人社局会议研究后,统一提交市委编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最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