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市府〔2011〕5号)的有关规定。 (1)征收对象:兴宁市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等各类企业和外地驻兴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2)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兴宁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部分,依照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