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7)117号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经过公证: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所以,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一份继承公证书。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l、带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到五楼档案室调换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局变更土地继承;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后,带证到房管服务中心五楼调换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到地税局出具不动产登记表; 4、房产交易大厅办理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证件:(1)继承公证书;(2)变更后的土地证;(3)地税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表;(4)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5)房产证原件;(6)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