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对于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引导居民节约用水有重要意义,近年来2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主要是根据国家、省有关当前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推进的工作,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2016年底,我市依据上述文件按县级标准调整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即居民每吨0.57元调整至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由每吨0.92元、1.17元调整至1.2元。但省和梅州市认为我市城区应为设市城市,2016年调整的收费标准未按设市城市标准调整到位,2018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粤发改价格函【2018】2668号)明确:设市城市(含县级市)污水处理费尚未调整至国家要求最低收费标准的,要尽快调整到位,为此,我市再次启动了调价程序,从2019年1月起按照国家确定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核定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4元/立方米,即居民生活用水每方水上调了0.1元。 近2次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我市均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